福建省归档文件目录报送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归档文件目录报送工作,加强档案的收集和整理,推进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福建省档案条例》和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纳入福建省档案局档案业务监督指导范围的省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归档文件目录报送,是指各单位每年10月31日前向福建省档案局报送上一年度形成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定期30年和定期10年的所有归档文件目录的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统一以电子数据形式,通过政务内网福建省档案业务网上监督指导平台的省直机关档案工作监督指导系统进行归档文件目录报送。
第五条 归档文件目录的著录项目(字段)及规范要求应符合《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5)规定。
第六条 归档文件目录电子数据报送的格式为DBF或XLS格式。归档文件目录的著录项目(字段)及字段类型、文字类别、字段长度等数据结构须符合要求(详见附件)。
第七条 报送单位应对归档文件目录内容、格式等进行检测,确保数据规范和无计算机病毒,并对所报送的电子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八条 归档文件涉及国家秘密的,归档文件目录著录项目中“题名”和“文号”的内容,须进行“*”替换处理后报送。
第九条 福建省档案局负责对归档文件目录报送工作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适时通报情况。每年年底前,将相关单位的归档文件目录报送情况反馈省效能办,作为年度省直单位绩效考评的考核依据。
第十条 各单位不按本规定报送归档文件目录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福建省档案条例》及《福建省档案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档案目录电子数据报送暂行规定》(闽档〔2004〕49号)同时废止。
归档文件目录著录项目一览表
序号 | 字段名 | 字段类型 | 文字类别 | 字段长度 |
1 | 全宗号* | C | 字 符 | 4 |
2 | 档案门类* | C | 字 符 | 2 |
3 | 年度* | C | 字 符 | 4 |
4 | 保管期限* | C | 字 符 | 3 |
5 | 机构(问题)* | C | 字 符 | 6 |
6 | 件号* | C | 字 符 | 4 |
7 | 档号 | C | 字 符 | 25 |
8 | 文号△ | C | 汉 字 | 30 |
9 | 责任者 | C | 汉 字 | 50 |
10 | 题名 | C | 汉字和字符 | 160 |
11 | 日期 | C | 字 符 | 8 |
12 | 密级△ | C | 汉字和字符 | 10 |
13 | 页数 | C | 字 符 | 4 |
14 | 备注△ | C | 汉字和字符 | 80 |
注:*为可选项,△项目内容可为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