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明学院校领导联系二级学院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31 浏览次数:758
明院办发〔2019〕75号
三明学院校领导联系二级学院若干规定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促进校领导班子成员密切联系学院和师生,充分发挥在服务教学科研、推动学院发展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校领导要加强对所联系学院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指导,定期听取学院工作汇报,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帮助和指导学院推进重要改革,督促学院认真落实学校的各项决策和部署,加强党的建设,协调解决重要问题。
第二条校领导按财务资金审批权限和二级学院包干经费审批权限,审批二级学院创收经费和代管经费。
第三条每名校领导根据工作岗位分工,负责联系1-2个学院。
第四条校领导联系学院实行轮换制,原则上每2年调换一次联系单位,以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更全面、准确地了解学校各学院的情况。
第五条校领导除日常工作联系和调研外,每年还应参加联系学院的民主生活会,有选择地参加联系学院的理论中心组学习和教职工会议(或活动)、学生会议(或活动)。
第六条校领导每年应到所联系学院开展与师生的交流座谈、课堂听课,走访学生宿舍,深入了解师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
第七条校领导每学期与联系学院的班子成员谈话不少于1次,关心、帮助、监督联系学院班子成员的工作。
第八条校领导应将本人联系学院工作的情况在年度总结和述职中报告。
第九条各学院应主动向联系的校领导汇报学院在基层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工作情况,涉及学院重大的改革事项要征求联系校领导的意见。
第十条各学院教职工请假按正常管理审批手续办理,并告知联系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