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院办〔2007〕7号
三明学院校名(包括中文名称“三明学院”、英文名称“SanmingUniversity”、英文缩写“SMU”)和三明学院校标等,属于学校的无形资产。全校各单位及全体师生员工应自觉保护学校的校名、校标,维护学校权益和名誉。
为加强对本校校名、校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内所属单位在对外从事科技、经济、办学、文化交流、发布广告中,未经院长或其授权人批准,不得使用三明学院校名、校标。
第二条 未经院长或其授权人批准,校内所属单位不得以系或部门名义与外单位签订计划外办学、科技项目开发以及各类合同。
第三条 任何外单位和个人在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时,不得使用三明学院校名、校标。
第四条 校内所属单位从事下列活动需要使用校名、校标的,应按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凡用于计划外办班的,由所在单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
(二)凡用于签订科技合作、技术转让等合同的,由所在单位向科研处提出申请;
(三)凡用于对境外开展文化交流活动的,由所在单位向院长办公室提出申请;
(四)凡用于对外发布办学、招生广告的,由所在单位向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发布其他广告的,应向院长办公室提出申请;
(五)凡用于对外合作组建有关组织机构或公司的,由所在单位向院长办公室提出申请;
(六)凡用于制作礼品、纪念品、办公用品的,由所在单位向院长办公室提出申请。
校内所属单位应采用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名称、申请理由以及使用校名校标的用途、范围和期限等。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向院长办公室提出审核申请。
第五条 经批准使用校名、校标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批准的使用范围内
使用,违者学校将取消其使用资格。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校名、校标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外单位和个人在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时,擅自使用三明学院校名、校标及三明学院某某系、处、部、所、馆、中心等名称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代表学校对校名、校标履行管理职能。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