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办公室
三明学院行政印章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10   浏览次数:631

明学院办〔2006〕26号

 

为方便公务联系,健全文书制度,严格公章管理,进一步完善行政工作办事程序,现对三明学院公务印章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1、学校印章的使用,必须由用印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或由院长办公室主任在校领导授权范围内审批。监印人凭学校领导或院长办公室主任签字经确认无误后加盖学校印章。发文使用校印凭“三明学院文件签发单”办理,原件上不必校领导签字的用印,凭“行政用印审批单”办理。

2、学校钢印仅限于加盖在各种证书、证件的照片上,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以及其他票据凭证的有效标志,不能独立使用。

3、监印人有权审核用印件的内容,如用印件内容确实不宜监印员审核,可报请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用印。

4、以学校名义出具的各种学籍证件(毕业证、学位证等)均由归口单位编号造册,统一审核办理,零星证件应由专人负责办理。学生证须先由有关系盖“注册”章后,才予盖章。在校学生的在学证明由院长办公室按相关权限委托各系办理。

5、各类人事证件(工作证等)由归口部门核准并开具清单专人办理。

6、科研使用校印(任务申请、项目结题、科研报奖等)一律由科研处凭分管校领导签字,专人办理。

7、各类协议、合同书必须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用校印。

8、各种报表须主管校领导审批,由填表人到学校办公室用印。

9、学校和各单位的印章必须指定专人管理,确保安全,任何个人不得将公章存放个人家中或携带外出。

10、各系、处和直属单位的印章,应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使用。各系印章,可在本单位权限内对外。各职能部门印章,一般不能独立对外,但为方便工作起见,在与本校或外单位业务部门联系工作等,经本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可盖本部门印章。

11、学校公章一律不得加盖空白便函和空白介绍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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